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“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”,英文名称为“Foshan Real Estate Associa-tion”缩写为“FREA”。
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:是由佛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、物业管理企业、房地产中介企业和房地产行政事业单位,有关研究、教学单位,以及房地产理论研究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团组织。
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法令;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围绕以住宅建设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推进房地产业深化改革,组织房地产理论研究和决策研究,协助政府加强行业协调、交流和管理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,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,为会员、为社会服务,为促进佛山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发展,提高城市建设、管理水平和人民的居住水平服务。
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佛山市建设局(房产管理局),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民政局。协会接受市建设局(房产管理局)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协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,依据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可同国内相应的组织、团体签订有关民间的经济、科技、人才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、协定和其他文件,举办面向社会、面向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和活动。
第六条 本协会所在地: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8楼2818室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宣传贯彻国家、广东省和佛山市有关房地产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; (二)积极开展房地产行业管理、经济管理、技术和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发展规划的研究、探讨和调研,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决策意见和建议; (三)开展行业协调、交流、评比等活动,加强行业内部及其在行业之间,与兄弟城市之间的联系交往和合作,促进房地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; (四)组织专业培训,提高企业和员工队伍的素质; (五)提供房地产业政策、业务咨询服务; (六)承担政府和市建设局(房产管理局)委托的任务; (七)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 (八)维护和推进房地产规范有序发展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八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(单位会员)和个人会员。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在佛山市从事房地产开发、经营、中介服务、物业管理并依法取得专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(包括专营、兼营、单项、中外合资合作、外贸); (二)在房地产行业具有一定研究和影响的个人; (三)拥护本协会章程; (四)自愿加入本协会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 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 (三)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本协会的各类活动; (三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四)享有协会提供的咨询服务、优先取得协会整理、编辑的信息、资料、刊物等; 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协会章程,执行协会决议,维护协会合法权益; (二)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; (三)向协会提供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、信息、数据、经验和调查研究资料,反映问题和意见;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决定终止事宜; 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年举行1次,每届3年。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建设局(房产管理局)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 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 (四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 (二)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; 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 (四)身体健康,坚持正常工作;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建设局(房产管理局)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3年。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市建设局(房产管理局)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开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 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 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 (一)会费; (二)捐赠; (三)政府资助;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五)利息;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,会员在每年一月份缴交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、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建设局(房产管理局)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15日内,经市建设局(房产管理局)审查同意,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自由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市建设局(房产管理局)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市建设局(房产管理局)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,清理债权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市建设局(房产管理局)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0年8月28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2002年3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修改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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